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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税怎么算

时间:2023-11-06 来源:新闻中心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别的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固态废料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态废料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